| 日期 |
標 題 |
| 99/12/01 |
案例與法令問題(12)宣導主題-雇主需給外籍勞工附有外勞母國語言的薪資明細表嗎?
標題:
老闆給的薪資結算明細表只有中文啊!看不懂怎麼辦?
案例:
P君自泰國入台工作未滿3個月,日前因個人因素解約返國,雇主帶P君到當地勞工局辦理解約驗證,但在搭機返國前,至機場外籍勞工服務站請求協助釐清工資明細表上的項目,並詢問雇主是否應該給外籍勞工附有母語的薪資明細表?
案例分析:
是的。雇主給付外籍勞工工資,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外籍勞工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其中應明列發放工資計算項目、總額、扣款繳納之各項費用及金額,並請外籍勞工核對薪資項目及金額無誤後,由雇主及外籍勞工簽章,交由外籍勞工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
| 99/11/02 |
案例與法令問題(11)宣導主題-外籍勞工欲返國,退稅款未退如何處理?
標題:
我急著要回國啊!我還沒有拿到退稅款怎麼辦?
案例:
R君自印尼入台工作已有一年半,日前因個人因素急欲返國,雇主帶R君到當地勞工局辦理解約驗證後,才想起同事回國都有拿到退稅款,可是R君沒有拿到,又R君急著回國手上沒有任何文件,R君詢問機場外籍勞工服務站是否可以留下R君在國外的帳號,請國內勞政單位協助解決將R君退稅匯回本人帳戶?
案例分析:
可以。目前外勞之退稅方式包含直接退稅予勞工本人、退稅匯入勞工本人國內銀行帳戶或勞工指定委託人代辦退稅。惟指定委託人時,應慎選委託代理人,或可委託外勞所屬來源國之駐台人員代為辦理。倘外勞急於返國可將其國外帳戶、電話等資料及申訴事項簽署於切結書,委託地方勞政單位或各外勞來源國在台辦事處予以協處,俟釐清退稅款事宜後,倘經查證確實有預扣,則請受委託人將所扣金額匯入外勞指定帳戶。
|
| 99/10/14 |
案例與法令問題(10)宣導主題-不可歸責之事由是否可以轉換雇主
標題:
雇主違法致遭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其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是否可以轉換雇主?
案例:
印尼籍勞工A君受聘僱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其雇主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許可時提供不實資料,嗣後經人舉發致遭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A君擔心遭到遣返,來電機場外勞服務站,詢問其是否可以申請轉換雇主?
案例分析:
可以。為保障外勞在臺工作權益,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如有發生不可歸責於外勞之事由,外勞得報請勞委會核准轉換雇主,經核准轉換後,外勞應於60日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並完成轉換雇主程序,無法於上開時間內轉出者,如有特殊情形經勞委會核准後,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60天,並以1次為限。另外勞之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者,外勞可與符合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經由雙方合意轉換雇主之方式,由新雇主直接向勞委會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
| 99/09/07 |
案例與法令問題宣導主題7-不得預先扣除仲介費或服務費
標題:
老板每個月都直接從我薪水裡扣掉仲介服務費,可以嗎?
案例:
V君自越南來台擔任機構看護工,雇主於每個月結算薪資時,均自行將仲介服務費自薪資中扣取,於是去電勞委會詢問,雇主是否可以強制扣取仲介服務費?
案例分析:
不可以。依規定雇主應直接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不得預先扣除仲介費或服務費。至外籍勞工若委託他人代為繳款、匯款之需求,仍應於雇主將薪資先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後,再由外籍勞工自行處理其財產。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時,應記入工資給付方式及外籍勞工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所得稅或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又雇主除外籍勞工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工資,但以其他方式給付,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籍勞工收存,並自行保存1份。雇主未全額給付外籍勞工之工資,地方政府得限期令其給付或逕以違反本辦法第43條第4項及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依本法第67第1項規定科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及依本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 99/08/16 |
案例與法令問題6宣導主題-扣留或侵占財物或證件
標題
老闆把我的護照、居留證和健保卡拿走了,怎麼辦?
案例
S君自菲律賓來台擔任漁船漁工,期間雇主不明原因向S君拿走護照、居留證和健保卡遲遲未歸還,請求協助並詢問雇主是否可以強制扣留證件?
案例分析:
不可以。雇主對所聘僱外籍勞工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務,經受聘僱外籍勞工請求返還,若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或持有為所有之行為者,雇主即構成強制保管或扣留外籍勞工之財務、護照或居留證之違法行為,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第54條第1項第8款及第67條規定,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緩,且將廢止其招募許可即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且曾非法扣留或侵占外籍勞工的財務、護照或居留證者,並管制其2年內不得申請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
| 99/07/16 |
案例與法令問題5 宣導主題-外籍勞工入出國之接送車資
標題:
仲介載我去機場或是送我去雇主那,還需要另外付車錢?
案例:
D君自菲律賓前來台灣擔任家庭看護工,工作期滿返國,送機人員在機場時表示要代仲介收取送機費新台幣1,000元,D君遂致電機場服務站,請求協助釐清是否應再支付此一費用
案例分析:
外籍勞工不需要支付此一費用。國內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外籍勞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二條第五款規定,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故不可再另行向外籍勞工收取接送費或油資補助費。
國內人力仲介公司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
| 99/07/16 |
案例與法令問題4宣導主題-雇主是否可預扣外籍勞工之所得款
大家都有退稅,我為什麼沒有?是不是仲介騙我?
案例:
T君自印尼來台擔任家庭監護工辛勤工作三年,與雇主家人均建立深後情誼。期滿返國時於機場登機門遇見諸多同鄉,閒聊之餘發現許多來台工作期滿返國時已領得退稅款。遂於登機門處去電雇主詢問,並致電機場服務台,請求協助轉介勞工局釐清是否有應退款項。
案例分析:
依工作類別不同有不同規定。外籍勞工在臺居留如未超過183天,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於所得來源發放時即進行所得稅徵收),應按薪資給付額20%扣繳;如居留超過183天,外籍勞工可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6%。
自99年1月1日起,外勞當年度居留未滿183天的情況下,外勞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仍維持6%稅款,不過如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即25,920元),其按給付額扣取由20%調降至18%,減輕外籍勞工稅負負擔。
另,有關家庭看護工之雇主不屬於扣繳義務人,故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是不能預扣外籍勞工所得稅款。
|
| 99/05/17 |
案例與法令問題3宣導主題-雇主提前解約
標題:
外勞不合用啦!我要直接把外勞解僱遣送回國
案例:
黃先生因符合資格申請外勞一名,但經常與外勞發生爭吵,嗣後深覺外勞無法達到心中理想標準,決定將該名外勞遣送回國。待外勞抵達機場後,隨即致電機場外勞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本站人員乃告知雇主及仲介,若未至地方勞工局行解約驗證程序,逕將外勞遣返出國,有牴觸法令之虞。
案例分析:
為保護外籍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強迫遣返,對於勞雇雙方如有合意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情況,縣(市)政府應在探詢外籍勞工意願後驗證之,並發給證明書。該證明書為雇主後續申請遞補外籍勞工時之應備文件,雇主尚未取得縣(市)政府開具之證明文件者,依規定將無法申請遞補或重新招募外籍勞工(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第1項、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2類外國人終止聘關係之驗證程序參照)。
|
| 99/04/23 |
案例與法令問題2 宣導主題-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標題:
你幫我申請外勞照顧我父親好不好?
案例:
李太太因年邁父親生病需要看護,但又不符合申請外勞資格,所以請鄰居陳太太以其名義協助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R君到家裡照顧父親。經地方勞工局查察人員到陳太太家進行訪視,才得知R君自來台工作後,一直在李太太家照顧其父親,查察人員告知陳太太與李太太這行為已違法了。
案例分析:
根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2款規定,陳太太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另依本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李太太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前項規定者,陳太太及李太太均依本法第6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又依本法第72條第2款規定,本會將廢止雇主陳太太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 99/03/25 |
案例與法令問題1 宣導主題-許可以外之工作
標題:
啊!這樣是許可外工作喔!
案例:
小李是一間小吃店老板,聽了朋友建議,為了降低人事成本,以看護工名義申請一名越南籍勞工D君入境。小李早上除了讓D君在自家照顧植物人老母親外,晚上在店裡幫忙準備食材、收拾及清洗碗盤等。小李擔心這樣會違法,朋友告訴小李,只要你有給外勞工資有給加班費,就不用擔心啦!直到D君打電話向勞委會申訴,小李才說「啊!有給加班費還算許可外工作喔!」
案例分析: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違反該項規定之雇主,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將科處雇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雇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依同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所以,再三提醒您,如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將以違反上開規定而被裁罰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