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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 100/12/05 |
案例與法令問題(24)宣導主題-家庭看護工可否隨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
<案例>
S君自印尼入台從事看護工工作已一年多,最近被看護人的健康狀況不佳並時常住院觀察治療,S君也隨被看護人進出醫院照料,近日雇主向S君表示有計畫要安排被看護人住進養護理之家,S君可以陪同被看護人住進護理之家嗎?有何需注意事項?
案例分析 雇主須依調派規定經許可後,其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始得陪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
<案例分析>
聘有家庭看護工之雇主得免經勞委會許可,直接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住院不需分急性或慢性病床),照料被看護者,家屬不需再另行報備。但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至養護機構或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則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外籍看護工,不可事後才補辦申請。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2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且1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雇主若違反上述規定,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第1次查獲時,將會處3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第2次再被查獲,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會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同時陳報勞委會,勞委會將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及招募外籍看護工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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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1/01 |
案例與法令問題(23)宣導主題-基本工資18,780元101年元旦生效
<案例>
S君自泰國入台從事製造業廠工已四年多,日前聽同事說基本薪資要調漲了,但不知道從甚麼時候開始,及調漲多少,故去電機場服務站詢問上述疑問。
<案例分析>
基本工資調漲新台幣900元(以下同幣值),由現行17,880元調升至18,780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生效,受惠勞工當中包含產業外勞與機構看護工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人數約20餘萬人將一併適用調薪。但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因不適用勞基法故仍適用15,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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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0/06 |
案例與法令問題(22)宣導主題--來台工作是否有保障我的信仰自由及個人隱私權?
勞委會於100年8月2日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加強規範雇主尊重外國人宗教飲食禁忌、強調保護外國人隱私為先之原則,並要求雇主應提供1955專線資訊,以暢通申訴管道。
D君可以撥打1955專線或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於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檢查時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提醒您,為確保外籍勞工的權益,雇主應尊重外籍勞工之宗教信仰自由、關懷並重視其隱私權,並鼓勵外籍勞工權益遭受侵害時應運用相關申訴管道提起申訴,如有未依裁量基準施行情形者,經當地主管機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及第54條廢止或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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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9/01 |
案例與法令問題(21)宣導主題--勞動契約與工資切結書登載的返國機票費用數額不同該以何為準?
<案例>
印籍看護工Y君於入台工作已屆滿三年,回國前夕仲介向Y君收取返國機票費用8,000元,Y君反應當初勞動契約登載Y君工作期滿返國機票費用應為雇主負擔,怎麼又會向Y君收取?仲介拿出工資切結書,上頭登載期滿Y君需自行負擔返國機票8,000元,Y君認為有疑慮,故去電詢問機場服務站應以哪份文件內容為主?
<案例分析>
應以工資切結書為主。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2第1項規定:「…外國人入國費用或工資檢查時,應以前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切結書記載內容為主。」按本條係規定雇主及外國人雙方約定之勞動條件與原經外國人之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下簡稱工資切結書)不一致時,因外國人相對於雇主而言,係處於弱勢之地位,是基於衡平原則及保障外國人之權益,自應以原經外國人之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工資切結書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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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8/01 |
案例與法令問題(20)宣導主題--老闆在每月發放薪資的時候,哪些項目是可以由我的薪資當中事先扣除的?
<案例>
菲籍製造業勞工S君於入境時透過機場服務站人員宣導時,得知於在台工作期間雇主不得任意的自薪資中扣取服務費、仲介費等項目,並詢問機場服務站人員哪些項目是可以事先自薪資中代扣的?
<案例分析>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薪資明細表,記載…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明訂除了勞保費、健保費、所得稅、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代扣項目外,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外勞薪資,不得代仲介扣仲介服務費、國外借款等非屬法定規定費用之情事,如有發生法定項目以外的非法扣款情事者,視其違法情節輕重即依規定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或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逕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另外,家庭類(包含幫傭及看護工)的雇主因非屬所得稅法中的「扣繳義務人」,不得逕自預扣所得稅款,實際給付薪資時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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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7/04 |
案例與法令問題(19)宣導主題--我每個月的薪資都會被仲介要求扣掉國外借款後才會拿到,這樣合理嗎?
<案例>
S君來臺從事家庭類看護工滿三年,每個月領取薪資的時候都被仲介要求事先扣取國外借款後才會拿到,S君和其他印尼籍看護工聊天時發現別人未被扣款,故打電話詢問機場外籍勞工服務站仲介是否可以事先從薪資扣取國外借款?
<案例分析>
外勞國外借款,應由債權人向外勞收取,雇主應全額給付外勞薪資,不得逕行扣除。故雇主或仲介不可以事先從薪資扣取國外借款。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其中「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下簡稱工資切結書)於98年8月20日修正自98年10月20日起生效,當中規定我國仲介業者不得接受債權人委託在臺代為收取外籍勞工之借款,違者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規定,就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論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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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6/03 |
案例與法令問題(18)宣導主題--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是否有年限的規定?
<案例>
泰籍勞工W君在臺灣製造業工廠工作滿7年,聽同樣在臺工作的泰籍勞工朋友說:「我們來臺灣工作是有工作的年限,但不確定是幾年?」遂向機場服務站人員詢問在臺工作是否有法定年限?
<案例分析>
是的,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年限是有法律規定的。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2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1年。
又同條第4項規定,上述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應先出國至少1日後始得再入臺工作,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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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5/09 |
案例與法令問題(17)宣導主題--外勞的服務費如何計算?
標題: 仲介每個月可以跟我收多少服務費?
案例:
S君自印尼來台灣從事家庭類看護工已邁入第三年,於返國渡假重新入境時,機場服務站人員宣導在台注意事項,S君向機場服務站人員詢問,「來台第1年仲介每月收取新臺幣(以下同幣值)1,800元的服務費,第2年每月收取1,700元,那第3年每月收多少錢才合理?」
案例分析:
一、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之金額如下:
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
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700元,
第三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二、對於外勞曾受聘僱工作2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三、如有違規超收費用行為,可向1955或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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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4/06 |
案例與法令問題(16)宣導主題--雇主必須為外籍看護工定期安排健康檢查嗎?
標題
我來台灣工作老闆是不是要幫我辦理體檢?
案例
T君自泰國來台灣工廠工作,於入境時機場服務站人員給予入台工作手冊及宣導在台工作需注意事項,想起來來台工作好像要在台灣接受體檢,故詢問機場服務站人員在台灣工作是否要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案例分析
是的,依受聘顧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外籍勞工應於入境後3日(工作天)內由雇主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外,也應於外籍勞工入國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並自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衛生局辦理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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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3/14 |
案例與法令問題(15)宣導主題--被看護者死亡,外勞能否續留臺灣工作?
標題
被看護者死亡,外勞能否續留臺灣工作?
案例
S君自印尼來臺從事看護工工作,工作認真深獲雇主黃小姐信任及滿意,但不幸日前被看護者阿公過世,黃小姐想續留S君在臺繼續工作,故詢問是否可以續聘S君。
案例分析
不可以。被看護者往生,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之事由亦同時消滅,故黃小姐無法續聘S君。按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故S君得於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或於接獲廢止聘僱許可日起14天內由雇主為其辦理離境手續之後續事宜。
另雇主如有其他符合親等資格以及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之被照顧人,也可變更被看護者將外籍看護工留下,並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相關規定辦理接續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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