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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 99/08/16 |
案例與法令問題6宣導主題-扣留或侵占財物或證件
標題
老闆把我的護照、居留證和健保卡拿走了,怎麼辦?
案例
S君自菲律賓來台擔任漁船漁工,期間雇主不明原因向S君拿走護照、居留證和健保卡遲遲未歸還,請求協助並詢問雇主是否可以強制扣留證件?
案例分析:
不可以。雇主對所聘僱外籍勞工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務,經受聘僱外籍勞工請求返還,若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或持有為所有之行為者,雇主即構成強制保管或扣留外籍勞工之財務、護照或居留證之違法行為,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第54條第1項第8款及第67條規定,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緩,且將廢止其招募許可即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且曾非法扣留或侵占外籍勞工的財務、護照或居留證者,並管制其2年內不得申請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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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7/16 |
案例與法令問題5 宣導主題-外籍勞工入出國之接送車資
標題:
仲介載我去機場或是送我去雇主那,還需要另外付車錢?
案例:
D君自菲律賓前來台灣擔任家庭看護工,工作期滿返國,送機人員在機場時表示要代仲介收取送機費新台幣1,000元,D君遂致電機場服務站,請求協助釐清是否應再支付此一費用
案例分析:
外籍勞工不需要支付此一費用。國內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外籍勞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二條第五款規定,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故不可再另行向外籍勞工收取接送費或油資補助費。
國內人力仲介公司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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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7/16 |
案例與法令問題4宣導主題-雇主是否可預扣外籍勞工之所得款
大家都有退稅,我為什麼沒有?是不是仲介騙我?
案例:
T君自印尼來台擔任家庭監護工辛勤工作三年,與雇主家人均建立深後情誼。期滿返國時於機場登機門遇見諸多同鄉,閒聊之餘發現許多來台工作期滿返國時已領得退稅款。遂於登機門處去電雇主詢問,並致電機場服務台,請求協助轉介勞工局釐清是否有應退款項。
案例分析:
依工作類別不同有不同規定。外籍勞工在臺居留如未超過183天,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於所得來源發放時即進行所得稅徵收),應按薪資給付額20%扣繳;如居留超過183天,外籍勞工可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6%。
自99年1月1日起,外勞當年度居留未滿183天的情況下,外勞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仍維持6%稅款,不過如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即25,920元),其按給付額扣取由20%調降至18%,減輕外籍勞工稅負負擔。
另,有關家庭看護工之雇主不屬於扣繳義務人,故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是不能預扣外籍勞工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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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5/17 |
案例與法令問題3宣導主題-雇主提前解約
標題:
外勞不合用啦!我要直接把外勞解僱遣送回國
案例:
黃先生因符合資格申請外勞一名,但經常與外勞發生爭吵,嗣後深覺外勞無法達到心中理想標準,決定將該名外勞遣送回國。待外勞抵達機場後,隨即致電機場外勞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本站人員乃告知雇主及仲介,若未至地方勞工局行解約驗證程序,逕將外勞遣返出國,有牴觸法令之虞。
案例分析:
為保護外籍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強迫遣返,對於勞雇雙方如有合意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情況,縣(市)政府應在探詢外籍勞工意願後驗證之,並發給證明書。該證明書為雇主後續申請遞補外籍勞工時之應備文件,雇主尚未取得縣(市)政府開具之證明文件者,依規定將無法申請遞補或重新招募外籍勞工(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第1項、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2類外國人終止聘關係之驗證程序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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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4/23 |
案例與法令問題2 宣導主題-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標題:
你幫我申請外勞照顧我父親好不好?
案例:
李太太因年邁父親生病需要看護,但又不符合申請外勞資格,所以請鄰居陳太太以其名義協助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R君到家裡照顧父親。經地方勞工局查察人員到陳太太家進行訪視,才得知R君自來台工作後,一直在李太太家照顧其父親,查察人員告知陳太太與李太太這行為已違法了。
案例分析:
根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2款規定,陳太太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另依本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李太太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前項規定者,陳太太及李太太均依本法第6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又依本法第72條第2款規定,本會將廢止雇主陳太太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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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3/25 |
案例與法令問題1 宣導主題-許可以外之工作
標題:
啊!這樣是許可外工作喔!
案例:
小李是一間小吃店老板,聽了朋友建議,為了降低人事成本,以看護工名義申請一名越南籍勞工D君入境。小李早上除了讓D君在自家照顧植物人老母親外,晚上在店裡幫忙準備食材、收拾及清洗碗盤等。小李擔心這樣會違法,朋友告訴小李,只要你有給外勞工資有給加班費,就不用擔心啦!直到D君打電話向勞委會申訴,小李才說「啊!有給加班費還算許可外工作喔!」
案例分析: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違反該項規定之雇主,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將科處雇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雇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依同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所以,再三提醒您,如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將以違反上開規定而被裁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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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1/15 |
◎如何建立外勞入境登錄?
答:如您或貴單位為仲介公司可上www.fw.org.tw網站的仲介專區,(如您為雇主,單純引進家庭類幫傭請進入雇主專區)先點選申請帳號密碼,填寫完畢,本系統將於十分鐘後,將帳號及密碼傳回您所填的e-mail信箱。在得知帳號密碼後,即可進入專區做外勞入境資料登錄,或於班機抵達前,傳真外勞入境資料表至機場,讓服務人員能在班機到達時,進入管制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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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1/15 |
◎若是外勞放假或短期返鄉,再次入境機場時,仲介公司是否仍需上網做登錄?
答:如果雇主或仲介公司希望外勞能自行返回本國工作地點,請同樣上網做接機登錄,之後請在"接機人員"欄位勾選"無接機人員"即可。登錄完成之後,請於外勞返鄉前交附給外勞"無人接機聲明書",外勞在通過證照查驗台後,將"無人接機聲明書"繳交給機場服務人員,即可自行離開返回台灣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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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1/15 |
◎外勞出境是否也要登錄呢?
答:外勞出境是不需要登錄的。若外勞在出境之前對在臺工作期間的相關事物仍有問題時,可以到本計畫設置在出境大廳的「外勞諮詢服務臺」提出問題或做申訴,我們便會依照標準流程進行個案諮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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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1/15 |
◎通常仲介公司都有配合委外的接機人員,如不知道誰接機該怎麼辦?
答:請先與您所配合的接機服務公司聯繫,請接機服務公司提供數位特定的接機人員資料以便您上網做登錄。若到時接機人員並非上網所填的接機人時,機場服務人員除了會請接機人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外,同時也會要求出示接機服務公司的證件或相關資訊,以便確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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