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明細表」最新修訂範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明細表」最新修訂範本
說明:
一、 依勞委會97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2類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5年。本會為使雇主於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檢附符合前揭規定之薪資明細表,提供薪資明細表參考範例(已於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提供下載),俾利雇主參考運用。
二、 為使雇主及外國人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宣導以下事項:
(一)雇主部分:
1、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時,除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如以其他方式給付者,並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1份。
2、 雇主除應檢附印又中文及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國人收存外,並應自行保存5年,又該表應記載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同時載明工資給付方式。
3、 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拒絕給付者,除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之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依本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另依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其後續申請案將予以管制2年不予許可;未檢附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國人收存者,相關罰則亦同。
(二)外國人部分
1、外國人於領取工資時,應詳細核對雇主是否依薪資明細表全額給付其工資,並於確認無誤後始簽署(簽名或按捺指印)薪資明細表。
2、外國人應自行收存雇主交予之薪資明細表,以供主管機關管理檢查。
3、基於薪資之所有權屬受領該工資之外國人,故外國人於領取工資後,基於其自由意志,自行處分及支配其所得工資。
http://www.evta.gov.tw/content/content.asp?mfunc_id=11&func_id=11&type_id=0&cata_id=0&id=18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