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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3月2日公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新規定,自3月4日起正式實施。

勞委會32日公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新規定,刪除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預先收取3個月服務費之規定,自34日起正式實施,倘仲介公司4日以後仍預收服務費,將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規定,處仲介公司超收金額10倍至20倍罰鍰。


 


詳情請參閱職業訓練局公告內容


http://www.evta.gov.tw/topicsite/content.asp?mfunc_id=90&func_id=90&type_id=0&cata_id=0&site_id=5&id=20500&mcata_id=0&SearchDataValue=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電話:(02)2703-3500分機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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