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指派外籍製造工從事許可以外—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吊掛等技術性工作
針對近日公會及廠商向勞委會反應,希望能放寬外籍製造工不得操作堆高機之令釋,勞委會表示,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操作堆高機、起重機、天車或吊掛等工作確屬技術性工作,惟外籍製造工之工作內容僅能從事體力工作,不得從事技術性之操作工作。
勞委會表示,為符合就業服務法之規範目的,且避免影響本國人從事該等操作工作之就業機會,自98年4月30日後入境或取得證照之外籍製造工,均不得再從事起重機或堆高機等技術性操作工作。惟考量雇主已投入訓練外籍勞工取得堆高機或起重機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之成本;同時放寬於98年4月30日前已入境且取得證照之外籍製造工,得繼續於勞委會許可之工作地點繼續從事堆高機等操作工作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聘僱關係終止為止。又雇主如指派未具操作堆高機等證照之外籍勞工從事操作該等設備之工作,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障國人之就業機會,並符合就業服務法之規範目的,且降低外籍製造工職業災害發生率,勞委會重申,製造業雇主仍應僱用具備操作資格之本國勞工從事起重機或堆高機等技術性之操作工作。 |